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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 Administrator    发布日期: 2016-07-18

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包括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不包括郧阳区)临时救助工作发出通知,临时救助一年一次,最高不超过当年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下简称“低保月标准”)12倍,紧急情况可先行救助再补办手续。

 

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年低保月标准12

  “临时救助资金标准按照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的类型、程度、困难延续时间长短等因素分别予以确定。具体临时救助资金以当年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为参照,原则上实施一事一救,无特殊情况一个年度救助一次,最高不超过低保月标准12倍。”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人解释说。

  据其介绍,家庭成员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各类累计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6年标准为12000元,遇标准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2倍的患者,或经民政专项医疗救助后的各类累计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倍以上的患者,对医疗费用花费很大、一般困难的,按低保月标准的3倍以下救助;医疗费用花费较大、情形较严重的,按低保月标准的6倍左右救助;医疗费用花费巨大、情形特别严重的,按最高不超过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

 

意外事故导致困难可申请救助

  据《通知》规定,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受害者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或者因发生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进行救助。一般困难的,按低保月标准的3倍以下救助;情形较重的,按低保月标准的6倍左右救助;情形特别严重的,按最高不超过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

  在小学、初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其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一般按本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下救助;困难家庭子女在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入学时,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仍无力支付其寄宿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的,给予低保月标准6倍左右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其入学费用和新生当年生活费的应届大学生,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其中,我市城区(不含郧阳区、武当山特区)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考入国家教育序列本专科院校的,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

 

困境儿童和困难老人可获救助

  记者了解到,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的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等困境儿童,在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以及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因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护理陷入困境的,均视困难程度,可以给予低保月标准6倍以下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低保月标准12倍。

  该负责人介绍,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护理陷入困境的困难“空巢”老人或“失独”困难老人,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可以给予低保月标准3倍以下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低保月标准6倍。

 

两类人员死亡无力安葬可获一次性救助

  《通知》还规定,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死亡无力安葬的,按照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予以一次性救助。

  遭遇重大疾病、天灾人祸、意外事件等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均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般困难的按低保月标准3倍以下救助,情形较重的按低保月标准6倍左右救助,情形特别严重的按最高不超过低保月标准12倍予以救助。

 

情况紧急可先行救助后办手续

  据介绍,受理程序采取依申请受理和发现受理相结合。“明显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或对象的,或者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乡镇人(街办)或区民政部门应明确告知其不予以受理的原因和理由。”该负责人说。

  “审核审批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情况两种。”该负责人介绍说,“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办)、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要切实运用好紧急程序,急事特批。”(十堰晚报 冰客  十堰市低保中心 张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