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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2-23

(十堰市××协会撤销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十堰市××协会于2009年××月××日经十堰市民政局批准成立。自成立以来,未向登记的十堰市民政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十堰市民政局对该协会开展立案调查,依法对该协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十堰市××协会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十堰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对十堰市××协会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社会团体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以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对上述三个行为,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予以撤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撤销登记,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调查取证时,应询问社会团体负责人,充分听取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意见;调查终结,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撤销登记;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前,应告知社会团体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社会团体要求听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