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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2-23

(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患者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案情简介】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接到一起电话求助,××区××乡镇××村村民陈某,身患重度残疾,家庭支出较大,生活困难,请求帮助。

【调查与处理】

按照求助情况,××区民政局对陈某家庭情况进行了多方面调查核实:

陈某,62岁,妻子早年因病过世,2023年初陈某因意外事故,身患重度残疾。陈某母亲年过八旬,因患关节炎,无法直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陈某孙子上小学,无劳动能力,目前家庭重担全部落在了陈某儿子身上,由于学历低,又缺乏相应的工作技能,其儿子只能依靠打工为,收入不高,且不稳定。经调查测算,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

【法律分析】

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按照“兜底保障一批”的要求,继续加大重度残疾人“单人保”政策的落实力度,有序放宽残疾人进入低保的准入条件,逐步将保障面覆盖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所有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重度残疾患者的兜底保障政策,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经重度残疾患者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三)申办程序为:

1.申请。由重度残疾患者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重度残疾患者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与公示。按照“逢进必核”的原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行业评估、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按照规定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后续处理】

市民政局及时将该件转办至陈某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结合陈某家的实际困难情况,认定陈某家庭为低收入家庭,并按照政策将陈某纳入重度残疾患者单人保,及时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

【典型意义】

“单人保”政策的出台,补齐了我市长期以来存在的对于生活困难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患者保障方面的短板。将确需低保救助却因家庭条件限制而无法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体从家庭中独立出来给予单独救助,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救助标准,初步形成科学的梯度保障机制;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力度,补齐长期以来的政策短板,全面提升了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