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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年4月21日

 

十堰市民政局设 11 个行政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史志、信访工作;负责综合工作;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调研,结合十堰实际,拟定民政行政规章的具体实施办法;督办业务科室受理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市民政系统普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在业务科室配合下,依法受理与民政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称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年度检查;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受民政厅委托对全市性社团设在我市的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对外省人在我市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和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对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按照国务院〔 2001 〕 63 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
   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地方性抚恤优待法规、规章,完善优抚制度,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政策;负责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督促落实伤残军人医疗等政策;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给予定补;负责预算安排、划拨、管理抚恤事业经费;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和特、一等伤残人员等对象的集中供养、伤病治疗;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的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
   负责全市有关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和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福利院建设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策建设;制订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和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制订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组织指导乡镇、村委会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拟定地方性婚姻登记管理法规;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七)区划地名科
   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章并监督实施;提高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镇设置及规划;制订。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组织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理论研究;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县(市)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级行政区划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县以上边界争议的调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定地方性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规章、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对福利事业单位的资助办法;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管理六十年代部分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审批社会福利企业,检查、监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工作;主管流浪乞讨人员及流动人口中 " 三无 " (指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身份证明、无稳定经济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儿童收养和殡葬改革工作。拟定地方性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及办法;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儿童领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
   (九)计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监督检查各地军休所的财务使用执行情况;协调军队与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军休政策咨询,处理来信来访;拟订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纪委(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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