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湖北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2022年4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民政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指从我省福利彩票销售额中,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我省规定比例提取的、留归省级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民政厅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省民政厅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加快资金预算执行;按照省财政厅要求,会同市县民政部门对当地受资助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民政厅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项目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申报项目的关联度等。做好已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省民政厅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福彩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其中福彩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福彩公益金总额的55%。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老年人福利方面。主要用于新建和改扩建以服务生活困难和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的城乡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城乡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智慧养老平台建设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及消防改革以奖代补,养老机构责任险补贴、公办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为留守、困难等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关爱养老服务支出和购买服务支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养老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等。
(二)残疾人福利方面。主要用于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门直属康复辅具机构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科研、配置及残疾预防、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及政府购买服务等。
(三)儿童福利方面。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孤儿教育培训机构和设施设备配置等;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养治教康”项目,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和残疾儿童托养康复服务,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等。
(四)社会公益方面。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和救助车辆更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功能建设、殡仪馆新建改扩建和基本殡葬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社会组织培育孵化,资助社会捐助体系建设和慈善超市规范化建设、民政社会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康复护理、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养和业务技能培训项目;资助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围绕特殊群体需求开展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项目等。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福彩公益金要优先资助脱贫地区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分为留归省级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包括省本级支出公益金、省对市县转移支出公益金)和市县分成的彩票公益金两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省级预算和省级对县市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施财政三年支出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留归省级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厅等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安排建议数进行编制、纳入其部门预算进行管理;省民政厅应当建立项目库,并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部门预算批复后,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本级支出公益金预算由省民政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应当以因素法为主,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分配办法和测算因素,会商省民政厅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分配因素主要选取服务对象数量或人口、区域、财力状况,相关机构、工作绩效、试点开展等因素;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
实行项目法分配管理的项目,由省民政厅按照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报经省政府审批,送省财政厅办理拨付资金事宜。
第十三条 对市县分成的彩票公益金预算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编制,纳入省财政厅转移支付预算,实行因素法分配和提前预拨、下年结算的管理方式。省民政厅每年9月30日前,根据下一年度各市县彩票预计销售额和彩票公益金计提分成比例,向省财政厅申请市县分成资金预算控制数,省财政厅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按照50%的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通知同级民政部门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测算公式为:
某市县年初下达额度=2(各游戏玩法预计销售额*规定公益金计提比例)*50%*市县分成比例*50%
次年9月30日前,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全省福利彩票实际销售情况,据实结算各市县分成资金。资金测算公式为:
某市县年终结算额度=市县上年年初累计结转资金额度+Z(上年各游戏玩法实际销售额*规定公益金计提比例)*50%*市县分成比例-年初下达额度。
市县分成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及绩效评价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确定年度总预算,支出预算编制和审批,按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责确责,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按照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福彩公益金结余结转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选择合适方式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资助标识。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每年6月底以前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内容、项目联络人等)、执行情况、实际效果,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福彩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市级(含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每年6月底前,省民政厅将上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福彩公益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和对市县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分区域或分项目绩效目标。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无法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的,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资金60日之内,提出绩效目标报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和民政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北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鄂民政发〔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