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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19/2017-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08日 00: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民政局
文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孤儿养育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鄂政发[2016]58号文件规定:“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两倍。”

  2、鄂民政发[2017]3号文件规定:“各地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考当地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地孤儿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二、标准调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21号)规定,市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市低保标准为600//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城市低保标准为500//月。

  据此计算,市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1200//月,福利机构(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1920//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1000//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1600//月。

  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孤儿护理费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经费人均在《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规定标准扣减基本生活标准基础上增加至当年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各地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测算照料护理经费。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全市孤儿养育标准自201711日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

  调整孤儿养育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地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资金,确保孤儿养育费用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严格审批程序,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及时核减超龄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十堰市民政局

                                       20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