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民政局信息公开


十堰市精准脱贫社会保障兜底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

索引号
011080819/2019-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09日 00: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民政局
文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湖北省精准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省精准脱贫社会保障兜底专项行动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扶指发[2018]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工作的指导意见》(十政办发[2017]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70号)等文件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保基本、救急难、兜底线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通过开展为期三年的社会保障兜底专项行动,做到“五落实”,实现“一确保”。即:落实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农村特困供养政策,落实贫困人口养老保险代缴政策,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临时救助政策,有效实施救急难,确保到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应养尽养。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特困供养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日常照料。

  坚持应补尽补。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低保残疾人,及时纳入“两项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

  坚持应救尽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享受政策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或其他因病因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充分发挥救急难政策作用,做到应救尽救。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1.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每年3月底前市人民政府调整和公布各县(市、区)的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每年从41日开始,贯彻和落实新低保标准。

  2.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低保兜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的建档立卡低保家庭:

  (1)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贫困家庭;

  (2)家庭主要成员为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且无稳定收入来源,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的特殊贫困家庭;

  (3)家庭主要成员因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的特殊贫困家庭。

  因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致贫返贫,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低保家庭,也应实行低保兜底。

  3.实行重点救助。对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按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对家庭成员全部是没有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可以给予全额补助。

  4.加强动态管理。对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工作成本,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其中,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了工商登记但无实体店面,是以加入农村合作社等形式存在的,据实核算分红等经营收入;有实体店面但收入较小的,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成本。对于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1年。对于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5.加强信息衔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将审批的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提供给扶贫部门,扶贫部门在建档立卡库内准确标注;县级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纳入低保兜底保障的人员名单提供给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经常性开展救助人口和建档立卡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更新完善信息台账。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信息比对工作。

  6.协同做好相关考核评估工作。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宣布脱贫。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建档立卡”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除存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不应作为“错评”对象。

  (二)落实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政策

  1.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市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调整、公布所辖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明确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照料护理费标准。每年从41日开始,落实和兑现新供养标准。

  2.全面认定特困供养对象。精准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全部及时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协议》、《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等三项协议签订率要达到100%

  3.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推进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建设,从2018年至2020年,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开展农村福利院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特护设施改造和基础设施维修。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2018年各县市区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45%2019年达到48%2020年达到50%。推进农村福利院管理体制和服务模式改革,倡导农村福利院依法实行服务外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福利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

  (三)落实贫困人口养老保险代缴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督导各地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推进保费征缴方式改革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平台。 

  (四)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做到农村重度残疾人办证全覆盖。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的重度残疾人和纳入农村低保的残疾人纳入“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

  (五)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享受政策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或其他因病因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细化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提升临时救助实效和救助水平。依托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推进提质增效,助力精准脱贫。

  四、实施步骤

  2018年计划脱贫摘帽的丹江口市、茅箭区、张湾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要先行先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引导预期,扎牢、织密基本民生保障网。2019年计划脱贫摘帽的郧阳区、郧西县、竹溪县、竹山县、房县要总结学习先进经验,统筹各类保障措施,夯实、织牢民生社会保障网。2020年,各县(市、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成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巩固社会保障兜底成果,全面落实好、巩固好“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广泛开展调查摸底,掌握社会保障兜底规模。2018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规模报市民政局,以便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结合摸底情况,201810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兜底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开展专项行动。各县(市、区)结合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开展好社会保障兜底专项行动。对存在的问题,分立行立改、阶段达标两个层面进行整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125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当年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

  (四)组织考核评估。专项行动纳入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或购买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方式分年度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落实社会保障兜底工作作为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周密制定方案,有效推进落实。成立市社会保障兜底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新武任组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海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锋,副市长赵哲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残联、市老龄办、团市委、市妇联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日常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配合,定期协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重点做好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数据信息与扶贫部门数据信息共享,为精准保障打实基础。要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有效推动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开展社会保障兜底工作。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重点负责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等工作;扶贫部门重点负责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落实各类对象扶贫开发政策和措施工作;财政部门重点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重点负责落实贫困人口养老保险代缴政策工作;残联重点负责残疾人等级鉴定、“两项补贴”审核,会同民政部门做好“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社会保障兜底相关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兜底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全市各地要严守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十不准”规定等各项纪律。市级各部门要采取综合督查与专项行动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县级各部门要以包片联系等方式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增强保障能力。全市各地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能力。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力量。要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骨干作用,推进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市、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使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家喻户晓。广泛宣传取得的成效及经验做法,为专项行动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受理、处理各类对象政策咨询、投诉举报,避免因个别对象保障政策未落实或政策理解有偏差形成负面舆情,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