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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22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索引号
011080819/2022-1706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15: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民政局
文号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十堰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我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明确,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缴费票据遗失证明、转学证明、购买散装汽油证明等22项证明事项属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6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对于不应出具证明事项,各地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精简办事流程,对于第一批清单所列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要本着方便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

此外,各地民政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监督,凡发现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强化服务意识,对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不应出具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建立完善动态数据库,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新设立,或者村(居)民群众需要且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并细化证明样式。(十堰民政局 李娟 王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