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4〕3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免除全市全体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0月1日起,免除全市全体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十堰市全体居民。
二、免除项目
在十堰市辖区内各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免除以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遗体接运。
(二)遗体存放(三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平板炉)。
(四)骨灰寄存(一年以内)。
以上免除费用按项结算,未产生的项目不抵扣、不折现,超出部分和产生免除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丧事承办人在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在治丧费用结算时直接免除。丧事承办人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免除对象生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免除对象的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
四、资金保障
(一)在十堰市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免除的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按规定纳入预算。
1.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户籍的人员,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
2.非主城区户籍的人员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在各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免除的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按规定纳入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是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化、均等化的必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抓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工作。
(二)强化规范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工作方案,确保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卫健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要及时、规范出具免除对象的死亡证明。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宣传力度,以惠民减免政策带动提高火化率,形成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的现代殡葬新风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