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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月起施行

索引号
011080819/2021-487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17: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民政局
文号

《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下月起施行。近日,记者就《实施细则》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收养问题采访了相关人士。

收养继子女不用收养评估

《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是收养依法登记的基本要求。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出台《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根据《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流程、评估标准、融合期评估、评估报告等作了细化规定。中国内地公民在湖北省内收养子女,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评估。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评估分为两类

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包括哪些?

据介绍,收养能力评估是指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和目的、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作出综合评定。评估内容包括12个大项31个小项。

融合期评估内容包括哪些?

融合期评估是指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等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情况、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情况、(被)收养意愿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实施细则》还规定,收养评估的对象包括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接受评估需提交近三个月体检报告

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需提供如下材料:收养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声明;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收养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体检报告。

《实施细则》还明确,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收养评估流程包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融合期评估、出具报告。

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出具《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实施细则》规定,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

收养8岁以上孩子须听取孩子意见

《实施细则》规定,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融合通知书》起5日内(不计入评估周期)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委托监护协议》,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

融合期内,评估机构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融合情况调查。送养人应当积极配合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在融合评估阶段听取并尊重被收养人意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权益保护。

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

《实施细则》规定,收养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九类情形取消收养申请资格

收养评估期间,有以下九类情形之一的,取消收养申请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类情形包括: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或隐瞒相关事实的;

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在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转自十堰晚报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王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