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民政局信息公开


十堰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运行制度

索引号
011080819/2015-022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1日 22:51:12
发布机构
十堰市民政局
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民政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本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科室(中心)负责人负责落实本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负责提供和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主动、及时、全面地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根据要求,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各科室(中心)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及时公开。各科室(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 规范公开。各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应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等公开栏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务实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有序公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民政局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其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民政局编制和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办理结果;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五)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救灾救济、优待抚恤等方面的补助标准,社会捐赠款物、本级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

(六)民政局各项业务工作中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公告、通知、规定、意见等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民政局网站;

(二)民政局公告和民政局编制的有关宣传资料;

(三)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确定

1、各科室(中心)将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应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定,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到局公开办,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2、局公开办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局公开办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呈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4、已公开信息失效的,信息制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局公开办。需要下网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局公开办审核后下网。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本局办公会审定后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局公开办于5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发布。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用途;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收到申请后,由局公开办视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本局形成或掌握、本局无权决定公开,但知道信息的拥有单位(部门),直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属于本局办公室掌握的,直接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各科室(中心)、局属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被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条 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按第十九条要求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局监察室会同局办公室负责建立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 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局各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民政局各科室(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各自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民政局局属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