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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1080819/2023-66752
文件类型
意见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3〕4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14:57:36
效力状态
有效

十政办发〔2023〕4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慈善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新时代十堰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慈善公益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治理、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条例》,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目标,推动全市慈善款物募集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到2030年基本实现慈善组织常态化实体工作机构全覆盖,慈善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大众慈善、网络慈善蓬勃发展,慈善项目更加便捷、透明、惠民,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工作体系覆盖率100%,努力构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十堰慈善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慈善组织发展。加强慈善组织党的建设,大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确保正确发展方向。严格依法登记认定慈善组织,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项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

(二)夯实基层慈善平台。推动慈善工作向乡镇(街道)、村(社区)覆盖,鼓励各地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党建邻里中心等场所建立慈善工作站(室),依托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社区公益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依托商场、超市、公园、图书馆、文化馆、游客中心等场所设立慈善工作点或慈善展位,用于慈善项目宣传、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文化传播等。

(三)构建多渠道捐赠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一日捐”“慈善随手捐”等活动,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部队等组织及社会公众参与慈善募捐。鼓励企业、商行业协会等依托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开展定向捐赠。积极稳妥发展网络慈善,加强与民政部指定的阿里巴巴公益、腾讯公益、京东公益等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开展合作,增强网络募捐能力。

(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扶持力度,将社会救助、医疗救助、养老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残疾人帮扶、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慈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慈善项目实施。

(五)加强慈善合作交流。支持我市慈善组织加强与外地慈善组织合作,鼓励参加全国性、区域性慈善论坛、展会,引进实施在堰慈善项目。创新“慈善+商协会”合作模式,设立十堰驻外地商会慈善工作联系点,链接各类资源参与十堰慈善事业。

(六)大力发展慈善信托。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运用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鼓励设立以扶危济困、灾害救助、防控疫情及促进乡村振兴、教育发展、公共卫生等为目的的慈善信托。完善评估体系,促进慈善信托项目健康规范实施。

(七)推进慈善信息化建设。搭建“十堰慈善数字化管理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组织培育、项目推介、信息公开、需求指引等服务,实现慈善信息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对接,推动慈善事业高效、透明,以信息化赋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八)推进慈善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资源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引导慈善组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合作实施慈善项目,助力共同缔造。

(九)建立完善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对于民政部门转介的对象,慈善组织可以简化程序,及时予以帮扶。积极创新慈善帮扶方式,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有针对性地提供访视照料、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服务。

(十)创新慈善应急机制。建立完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慈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慈善组织应急资源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应急情况下的慈善需求信息发布与数据跟踪以及物资接收、存储、调配、运输等工作机制,提升慈善组织应急救助能力和专业水平。

(十一)弘扬新时代慈善文化。深入开展慈善文化“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社会组织)活动,广泛开展“中华慈善日”“湖北慈善周”活动,将每年9月确定为“十堰慈善月”,常态化开展慈善文化主题宣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要在公共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商业网点、新闻媒体等阵地,开展免费慈善公益宣传,营造浓厚慈善氛围。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慈善组织严格执行年报、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财务管理、募捐、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情况。指导市级慈善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公约,加强对慈善行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引导与规范,鼓励开展行业评估,推动行业自律。

(十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慈善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慈善工作人才培育机制,开展慈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健全慈善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福利、薪酬等制度。鼓励县(市、区)级慈善会完善组织架构和工作体系,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十四)健全激励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表彰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好“中华慈善奖”“湖北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层级开展慈善表彰。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代表和个人代表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受到慈善表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加分因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慈善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同志为召集人,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指导、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工作网络体系,推动慈善工作落实。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在人员力量、专项经费、优惠政策、办公场地、信息宣传等方面给予保障。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慈善组织注册登记、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能,宣传部门要加大慈善文化宣传力度,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畅通公众监督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要运用行政约谈、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公开通报等监管方式,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督促检查。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与慈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网络慈善违法行为,由发起的组织或个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