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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1080819-2017-00003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来源
十堰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09日 16:3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性、广覆盖的健康养老需求为目标,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加大财政投入、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有效对接、融合发展,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便捷、持续发展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提升健康养老服务水平,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取药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含农村福利院和有照料、护理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有效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
  --到2020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取药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含农村福利院和有照料、护理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有医养融合养老机构能够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实现有序共享,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三)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按照“卫生计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支持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床位数不足200张的养老机构,可按相关规定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开展医疗保健和巡诊等健康服务。暂无条件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可就近与医疗机构签约,实行定期服务。对养老机构申请设置康复医疗机构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优先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四)加快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本着就近方便、互利互惠原则,推动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形成医疗养老联合体。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老年门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人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要实现转型发展。引导部分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康复期、稳定期的护理场所。鼓励引导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通过组成医疗服务共同体等方式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合作关系,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五)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养老服务能力。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65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为小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为主,全科护士或其他卫技人员配合的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团队,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失智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上门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可享受现行的养老床位补贴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培训机构。要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大专院校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基础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计划的开展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教学培训工作。2020年,全市养老职业培训机构达2-3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80%以上。
  (八)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坚持养老与养生结合,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特色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加强二级以上中医院老年病科、治未病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未病室建设,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诊室。加大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普及力度。
  三、支持政策
  (九)基本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健康十堰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由治病为主向预防为主转变,提升全体市民健康水平,为医保支持医养结合创造有利条件。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城乡医保协议管理医养结合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学习借鉴其它省市的先进经验,条件成熟时,探索开展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十)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投融资和财政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积极推动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开展。落实对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以项目形式对新办的医养结合机构予以支持。医疗机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十二)规划、土地支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将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的医疗卫生用地,可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闲置厂房、办公用房、酒店等场所改建医养结合项目。
  (十三)人才支持政策。加强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与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的联系和互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护理机构(组织)就业。支持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组织)申报设立高校毕业生和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将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纳入社会服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范围。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康复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组建专业护工队伍,进一步加大培训管理力度,努力提供更高水平的签约护理服务。对在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就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注册变更、职称评定等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通力合作的领导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总体规划、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职,落实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将医养结合纳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中,给予政策倾斜。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的准入、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不断完善协议内容与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人才的教育培训。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实施改扩建、维修和消防改造等建设项目。对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服务工作予以支持和倾斜,并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的相互衔接,完善配套。
  (十五)抓好试点示范。市民政、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密切协调,细化完善医养结合型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支持建设市西苑老年护理院、市太和合众养老会所、市东风中医老年护理院、市慈济老年护理院(市老年公寓)、市康德养老中心、市寿松苑老年公寓、市君和老年公寓等示范机构,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支持其开展试点工作,适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各县市区也要至少举办1个试点,密切跟踪、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十六)推进信息化建设。支持并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健康信息化建设,开展远程医疗影像、心电、临检和移动医疗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完善的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持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探索建立整合民政部门低保养老服务信息、人社部门社保医保信息、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信息、公安部门人口登记信息、国土部门公共用地信息、规划部门建设用地信息、房管部门个人房产登记信息等信息资源,市县乡村四级互联互通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跨部门、跨业务、跨层级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十七)强化督查考评。加快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加强跟踪督查,加大政策落实和绩效考核力度,促进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