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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脱贫攻坚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011080819-2017-00005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来源
十堰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09日 17:03: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十发〔20158号)精神,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制度保基本、救急难、兜底线功能,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加强全市脱贫攻坚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堰市委、市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要求,编密织牢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通过社会救助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全力做好“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做到动态管理条件下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兜尽兜,确保到2019年底前对丧失劳动能力、通过产业扶持和培训就业不能脱贫的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其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原则;

  (二)坚持密织网络,托住底线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原则;

  (四)坚持提高水平,应兜尽兜原则。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有效做到应兜尽兜

  1、逐年提高低保标准,实现“两线融合”。严格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衔接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函〔2015110号),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稳定解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标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市人民政府按照消费支出比例法统一制定和调整所辖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实现到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年公布的国家扶贫标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19年底前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2、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坚持以家庭收入核查为核心,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为手段,以家庭收入评估为补充,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为基本程序,逐步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机制、精准识别机制,确保准确认定低保对象,确保不能脱贫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严格做到按标施保、按户保障、差额补助、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3、突出重点贫困人口,实施特殊救助。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生活仍然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在发放基本低保金的基础上,根据困难程度,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给予重点保障。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4、整合低保扶贫政策,做好有效衔接。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和管理衔接。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尽快实现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要强化制度资源和政策资源整合,加强资金统筹,强化部门协作,提高工作能力,强化舆论引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提高特困群体保障水平,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1、逐年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统一制定和调整所辖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确保逐年持续提高。

  2、强化农村孤儿生活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调整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600/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000/月。

  3、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有效整合生态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加大农村福利院改扩建力度。确保每一个乡镇都有一所达标农村福利院。采取向上争取、市县补助、乡镇自筹、社会捐赠等办法,筹集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打造特困供养人员的幸福家园。大力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为特困供养人员有效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

  (三)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返贫

  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二是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三是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是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属于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对象的,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取消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病种限制。五是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共享,逐步推行医保扶贫对象基本信息、就医补偿信息及时交换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将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西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东风公司花果医院、东风公司茅箭医院作为市级定点纳入全市医疗救助定点范围。

  (四)提高临时救助保障水平,有效解决“救急难”问题

  深入贯彻落实《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十政发〔201526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临时救助补助标准。完善发现及时、认定精准、救助快速的“救、急、难”长效临时救助机制,建立健全乡镇(街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将遭遇急难型贫困的临时救助对象覆盖到所有城乡居民,有效保障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家庭的基本生活,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

  (五)提高灾害救助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灾返贫

  将自然灾害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完善精准识别、分类管理的自然灾害对象认定机制。提高低保受灾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水平和因灾倒损房屋灾后重建补助标准。要充分整合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避险搬迁、迁村腾地、对口帮扶等政策措施,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农村贫困地区,切实抓好因灾倒损困难家庭房屋恢复重建和救助工作,通过灾后重建帮扶一批。

  (六)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确保贫困群众老有所养

  科学编制全市“十三五”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规划,逐步改善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积极扶持贫困村辖区内居家养老、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重点为农村低保、五保户和精准扶贫困难户中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等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同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60周岁以上人群应保尽保。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提升保障能力。要健全政府牵头、涉及社会救助实施相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将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工作纳入民生保障考评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领导。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要强化县级政府在兜底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强化乡级政府在兜底工作中的具体责任,有效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对、评议、公示等审核职责。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十办发电〔201549号)要求,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试点建立村和社区一级低保专、兼职协查员队伍,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二)整合资源,完善制度衔接。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并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同时,要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资源充分整合、功能充分发挥、兜底作用切实体现的格局。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起纵向联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横向联通各相关部门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以此为依托,健全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农村低保信息系统和精准扶贫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好低保信息与扶贫信息共享,根据低保家庭和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低保补助金。

  (三)加强协作,形成部门合力。强化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工作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职责,认真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财政部门要合理预算、管好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专项资金,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制度,实施好就业救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兜底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工作;卫生和计生部门要落实好疾病应急救助;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教育救助;扶贫部门要切实做好生态移民搬迁等工作;统计(调查队)部门要及时提供与社会救助相关的统计数据,配合制定农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共青团、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保障兜底相关工作。

  (四)强化措施,推进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围绕社会救助保障兜底扶贫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落实。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确保人人知晓。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政府督查、绩效考核、巡回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救助保障兜底工作推进到位,有效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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