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鄂民政发〔2024〕15号),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及救助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扎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81号)提出,要在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为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提供政策依据。为此,省民政厅制定了该暂行办法,对有关内容进行充实、完善。
二、认定条件
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拥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用途商铺、办公楼、厂房等不动产的(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水平支出的非必需高消费行为的(包括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提出申请前1年内购买或新建非唯一住房、高档装修房屋、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旅游等情形)。
(三)为达到符合认定条件目的,提出申请前1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个人收入、财产及相关权益的。
(四)设区的市、州和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家庭参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认定。困难群众可以单独申请认定,也可由经办机构在办理低保、特困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事项时实施“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不符合低保、特困认定条件的,经办机构主动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根据调查结果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五、有关救助措施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患者,根据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二)低保边缘家庭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不再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属于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可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低保边缘家庭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民政部门将有关信息推送到其他相关救助管理部门,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