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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惠民政策 践行为民宗旨——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光仕就多项民政惠民政策答记者问

索引号
011080819/2024-63092
解读类型
媒体解读
解读方式
视频方式
来源
十堰日报、十堰广播电视台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11:37:23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今年以来,市民政局紧盯群众所急所盼,实施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推进品质养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等实事项目,更好普惠人民群众。12月18日,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光仕就多项民政惠民政策答记者问。

记者:今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是什么?何时开始执行?救助流程有哪些优化?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点人员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张光仕:全市每年度提高一次社会救助标准,今年的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城市低保标准为660—75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95—56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20—2955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965—1965元/月。其中,低保对象享受的补助,按照保障标准与月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助,即“差多少、补多少”。

与此同时,优化了救助流程。推进低保审批权限下放,群众在乡镇(街道)即可申请办理低保。同时,实行社会救助“高效办成一件事”,可通过“鄂汇办”“湖北救助通”小程序,网上申请办理。强化了救助保障。对低保对象中的儿童、老人、重病、重残等四类重点人员,实施重点保障,按照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

记者:养老服务方面完善了哪些内容?老年福利政策有哪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如何开展的?机构养老服务现状如何?

张光仕:首先,落实老年福利政策。对存在特困、高龄、失能等情况的老年人,给予福利补贴政策。除特困人员供养补助外,对80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根据年龄层次划分,每月发放30元—600元;同时,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分别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均为100元/月。

其次,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每年度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民生实事”范围,分批次推动实施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幸福食堂、居家适老化改造等项目,让为老服务资源向老年人周边、身边、床边聚集,提供日间照料、老年助餐、上门服务,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即可安享幸福养老服务。“十四五”以来,全市建设乡镇(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32个、幸福食堂125家,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8524户。全市现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358个,其中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95个、覆盖率达100%,农村社区互助照料中心1163个、覆盖率达66%。

第三,优化机构养老服务。全市共建有养老院174家(其中,医养结合服务机构28家),养老床位2.94万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7.8%,可为老年群体提供日常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

记者:婚姻登记工作有何新进展?如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情况及婚姻登记高峰时间点如何提升办理效率?

张光仕:自2023年6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目前,已有3195名市外户籍人员通过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在我市便捷办理结婚登记。十堰户籍人员及在十堰市常住的市外户籍人员,可选择在我市任意一处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在5月20日、七夕节等婚姻登记高峰时间点,还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 APP选择“婚姻预约登记”选项提前预约登记,提高办理效率。

市民政局将继续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积极主动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记者李琳婕 通讯员贾林栋、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