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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民政局_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3-04

 

市直有关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相关年检办法规定,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8630日前依法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参加2018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9312019531

三、年检内容

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及资产管理情况、党建及党组织活动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参与脱贫攻坚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等。

四、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网上审核通过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检查报告书》(2018年度);

(二)新版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其中个别未更换新版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年检时必须持旧版登记证书正、副本到我局更换新版登记证书;

(三)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全市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信息统计表(附件二),2019年、2020年参与脱贫攻坚的年度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情况;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年检方式和程序

(一)社会组织网上申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请访问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首页后,点击登录--法人用户登录(账号为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为原年检密码,初始密码:123456),若不能登入,请详细阅读操作指南并重新注册。进入用户登录页面,地域选择十堰市,部门选择市民政局,进入市民政局的权责清单,在权责清单中社团找到对市管社团年度检查事项,民非找到对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事项,点击在线申请,然后逐一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热门服务选择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进入,详细操作方法参照附件一指南。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社会组织在网上填报完所有资料并核对无误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直接登记除外)。业务主管单位登录湖北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http://hbshzz.hbmzt.gov.cn,在首页点击民政登记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入口进入窗口,输入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在左侧菜单栏里点击年检进入年检系统,对社会组织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后签署年检意见。年检意见分为拟同意不同意两种。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实行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直接由我局网上审核),由我局最终审核并签署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必要时将对社会组织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报送纸质年检材料。我局网上终审签署意见后,社会组织将网上年检资料打印并装订成年检报告书(在相应位置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社会组织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报送我局。

(五)公告年检结论。年检工作完成后,将通过十堰民政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满,社会组织应当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对拒不参加年检、整改未通过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据情节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黑名单;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及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销。

六、年检工作的要求

(一)要切实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加强与所属各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认真完成初审工作,指导并督促其于5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年度检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直接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要认真填报年检材料。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提交年度检查材料。没有设立银行账户,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社会组织在自查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年检,登记证书无效。

(三)要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机构改革后,原业务主管单位并入新单位的,将由新单位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进行年检前期审核,社会组织以后换证时,自动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信息;原业务主管单位部分职能转至新单位的,暂由原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前期审核,社会组织可按程序申请变更新业务主管单位。

(四)要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年检有关事项。未开展活动或无能力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确已名存实亡,可在此次年检中提出注销申请或说明未开展活动的原因,以便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年检期间,社会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年检工作中一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附件:1、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理指南;

2、全市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信息统计表。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0719-8117122;技术支持电话:027-50657024

 

                                        十堰市民政局

                                   201934

 


    附件: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