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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 市民政局_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7-02

十民政发〔201791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业主委员会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推进社区民主管理,现就加强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扎实推进业主自治

2016年,《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对于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民政部门要积极参加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共同解决。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回应群众新期盼、新需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创新社区治理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妥有序推进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开展宣传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县(市、区)民政部门及重点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贯彻落实《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培训活动,转观念、明职责、压任务、提要求,推动全市民政部门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

(二)规范选举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指导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时,要重点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办好选举试点。指导乡镇、街办选择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小区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补足短板,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二是搞好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指导乡镇(街办)具体工作人员,掌握政策,提升能力,依法依规组织选举。三是严格候选人标准。指导乡镇、街办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业委会成员选任的条件和标准,严把候选人资格审查关和选举程序关,把合格人选选任到业主委员会。

(三)加强后期监管。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管理。一是依法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业主委员会业选举时程序是否合法,选举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是否充分发扬民主。二是指导居委会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信息公开。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及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情况。三是指导居委会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业主提出的疑难问题,社区居委会要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

三、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运行机制

(一)逐步建立社区“两委”与业委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在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时,引导社区组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两委”成员,提倡把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民主程序推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把社区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所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二)指导街道、社区建立“三方联动,四位一体”服务群众机制。指导街道、社区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定期召开会议,协调问题化解矛盾,共同为社区居民服务,逐渐形成“社区党委领导、居委会扶持引导、业委会协调监督、物业公司服务”的四位一体社区治理模式,实现“目标同向、思想同心、行动同轨、协商共赢”的局面。

(三)指导落实物业管理公示公开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公开事项,落实各项公开公示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向广大业主公开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议定事项等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动员多方参与

(一)加大领导力度。要建立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制定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实施监督考核。

(二)严格监督考核。要加大争取、汇报力度,争取将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项目,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动员社会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做好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广大居民群众树立物业管理的商品消费观念,主动支持、参与社区物业管理,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形成“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氛围。

 

 

十堰市民政局

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