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推进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依法规范实施,加强与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助力精准扶贫,服务脱贫攻坚,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09〕3号)《十堰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十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城乡居民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时,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可提出对该家庭是否属于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认定申请。
对非社会救助事项的认定申请,基层政府及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享受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和孤儿救助的对象,不需要认定,直接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二、细化认定指标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包括家庭人均收入指标和家庭财产指标。只有两项指标同时符合时,才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指标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一个自然年度或申请前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各项收入总和、按人平均后低于城乡低保年标准1.5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对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可视家庭成员身体状况、残疾情况、高额支出、务工成本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和额度以及不予计算家庭收入的事项,由各地民政部门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收入计算政策或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家庭财产指标实行负面清单制。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房产、车辆、船舶等,有下列负面清单之一的,不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含债券、股票、基金)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18倍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五)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低保年标准18倍的;
(六)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七) 其它县级政府或民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形。
三、规范认定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其所属的社会救助机构或核对机构具体负责认定办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负责本辖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复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工作,并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交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在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主要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等方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每年4月和10月份为认定受理月,特殊情况下按季度或按月受理,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在收到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材料齐备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认定工作。初步认定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对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三)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认定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认定结果作为教育、人社、住建、医疗保障等部门实施专项社会救助的依据。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有效期为1年。
四、积极有序推进
全市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将其作为服务精准脱贫、巩固脱贫成效、完善兜底一批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事项,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基层认定工作的指导,加大培训力度,有力有序推动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认定工作中,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及困难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十堰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