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我省有关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定,十堰市民政局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凡登记满两年(2018年6月30日前经依法核准登记),且2018年和2019年年度检查结论连续2年合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自愿参加。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获得2019年年度检查结论;
2.2018年、2019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
3.2018年、2019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三、方法步骤
(一)自愿参加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提交《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二)市民政局设立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进行资格初审,确认参评对象。
(三)评估委员会组织参评对象培训,指导评估工作。
(四)评估委员会组织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考察评估情况提出初评意见。
(五)初评结论在“十堰民政信息网”公示。
(六)市民政局设立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七)由市民政局颁发评估等级牌匾,总结评估工作。
四、等级设置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作为荣誉证明出示;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可以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树立社会公信力、促进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承接政府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条件,是加强与国内外社会组织交往、合作的需要。各参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以评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二)认真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各参评社会组织要有专班专人负责评估工作,认真对照《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逐条逐项完成准备材料工作,材料要完备,要有充分的证明力和说服力。
(三)实事求是,确保材料真实。各参评社会组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真实、准确,实事求是。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我局将依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评估资格。
(四)按时完成评估相关准备工作。各参评社会组织要按照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上报《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附件1),完成自评工作,测算出自评分数,确保本次评估工作取得实效。此次评估不向社会组织收取评估费用。
联系人:曹坤、左偲偲;联系电话:0719-8117122
附件1: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附件2: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
十堰市民政局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附件2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