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
为了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培育引导社会组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9号)精神,我局启动省财政厅下达民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与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为:市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示范项目,项目资金总额度为7万元。现就有关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在民政部门或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
申报项目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承接过政府相关部门类似培训或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服务机构优先;
(三)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2020年度检查合格,活动开展正常,无重大违法记录,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五)申报培育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项目的,应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并确保项目组专职工作人员中有1人以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中级)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
二、项目范围及相关内容
1实施对象:部分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
2.实施内容: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治建设学习辅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助力乡村振兴等实务辅导;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学习辅导;社会组织发展与当前趋势、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管理实务;社会组织相关政策解读和法制培训等。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各社会组织于11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再报纸质材料。填报要求见《项目申报书》。联系人:曹坤,联系电话:0719-8117122,电子邮箱:121678328@qq.com。
附件:项目申报书
十堰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项目申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