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6-06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日


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8〕21号)和《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村(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县(市、区)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发起人应当先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县(市、区)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未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乡镇(街道)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和培育扶持工作。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审查、备案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和培育扶持;

(二)依照党组织要求指导辖区内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三)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成员须持有法人登记证书);直接在乡镇(街道)申请备案的,须有10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成员须持有法人登记证书);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相应的组织负责人和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

(四)有相对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场所可以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共享使用;

(五)有活动经费来源;

(六)有规范的章程;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村(社区)名称(在乡镇(街道)层面直接备案的组织,不加)+字号(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不加)+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九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书;

(二)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社区社会组织成员花名册;

(四)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来源证明;

(五)章程。

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发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

(五)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同意申请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颁发《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组织章程、办公地点、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等。

第十三条 《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编号由9位字母加数字组成,第1位:类别;第2-3位:县市区编号;第4-5位:乡镇(街道)编号;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乡镇(街道)的编号由各地民政部门编

类别编号:公益慈善类编号A、生活服务类编号B、社区事务类编号C、文体活动类编号D。

县(市、区)编号:茅箭区“01”、张湾区“02”、郧阳区“03”、郧西县“04”、竹溪县“05”、竹山县“06”、房县“07”、丹江口市“08”、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09”、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10”。

第十四条 《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备案证书到期前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申请换发新的备案证书;逾期未申请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填写《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书》,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决定终止的,应于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3日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九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法定登记条件时,应当依法申请法人登记。

第二十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财物和资金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终止后,其剩余的财物和资金应在备案机关的指导下,用于本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与其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取消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未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证书失效不申请换发新证书的;

(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拒不接受备案机关及有关村(居)民委员会管理或不按照本工作指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2月1日前、7月15日前对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及取消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花名册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7月25日前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花名册报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要落实党建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强化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可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经规定程序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办理,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

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依法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或社区基金,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依托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等场所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保障,密切联系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通过年度报告、抽查监督等手段依法监督社区社会组织资金使用、活动开展、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书

2.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成员花名册

3.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书

4.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书

5.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6.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样式)

7.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花名册



    附件:  附件1.docx
    附件:  附件2.docx
    附件:  附件3.docx
    附件:  附件4.docx
    附件:  附件5.docx
    附件:  附件6.docx
    附件:  附件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