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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8-02

各县(市、区)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动员全市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更好发挥社会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制定了《十堰市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十堰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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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汪玲,电话:0719-8117968;市乡村振兴局社会扶贫科徐洪波,电话:0719-8121636。)


十堰市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既是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和重要载体。根据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11号)、《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发〔20225号)和湖北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十四五”期间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动员引导全市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从2022年至2025年,通过宣传发动、规范引导、政策扶持、依法推进,培育一批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打造一批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十堰样板,推广一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先进典型,推动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形成社会组织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有序开展。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确保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扎实有序。

(二)坚持政府主导,五社联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和规范监管,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发挥资源、信息、技术、人才等优势,实现帮扶效益最大化。

(三)坚持巩固成果,有效衔接。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引导社会组织在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努力增强脱贫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四)坚持务求实效,量力而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优势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务求实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重点帮扶地区和群体,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合作计划,认真履行承诺,持之以恒,求真务实,在助力乡村振兴中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活动。

1.开展结对帮扶。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结合乡村发展需求,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助振兴”活动。一是与村结对。鼓励各级社会组织选择1-2个村或多个社会组织联合与村结对开展帮扶。二是与农村特色产业结对。重点引导各行业协会、科技类社会组织对口帮扶各地农村特色产业。三是与村民群众结对。鼓励各级社会组织及会员单位(个人)与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结对;鼓励各级社会组织与农村专业技术带头人、种养殖户、农产品加工户等村民群众结对。

2.助力乡村产业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要利用行业影响力,调动行业技术和信息资源,推动会员建立农村产业发展基地,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经营主体,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特色产业,打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发展品牌。

3.培育乡村振兴人才。社会服务机构和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发挥专业、资金、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社会服务等人才支持和教育培训,扩展优化乡村人才数量和质量,提升劳动者素质,以人才振兴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致富。

4.推进乡村文化建设。社会科学、文化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在农村大力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地方特色文化品牌,积极开展送文化、送健康、送科学下乡村活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聚焦“三留守”人员等特殊群体巡访关爱、促进矛盾调解、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培育文明乡风等,通过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提升村民精神面貌,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

5.广泛动员消费帮扶。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协调各业务主管单位,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参与消费帮扶,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农副产品,搭建产供销平台,助推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各旅游行业社会组织积极宣传推介各地特色旅游景点,促进旅游消费。

6.助力乡村社会治理。文体、社科、医疗卫生、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人才和专业优势,带动文化活动进村、健康科普进村、人文关怀进村。法律援助类、志愿服务类等社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围绕乡村社会治理积极开展活动,推动“德治、法治、自治”共同发力,在农村法治宣传、矛盾纠纷调处、村规民约制定、推进农村婚俗和殡葬新风尚等方面积极作为,助力乡村社会治理。

(二)做好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项目供需对接。

乡村振兴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组织本地社会组织重点面向现行政策保障不到位的困难群众和地方,开展走访调研、摸底筛选,建成便于社会组织参与、聚焦困难群众关切、“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需求项目库。民政部门要通过加大宣传动员、开展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本地社会组织提出项目方案,建立健全多层次、多领域、有重点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供给项目库。

(三)优化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的支持体系。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推动“五社联动”,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指导各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能力水平。加强业务能力培训,着力培养一批项目意识强、专业水平高、热心乡村振兴事业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坚持系统谋划,推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社会组织精准发力、协调配合,在帮扶行动中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动、功能互补。

四、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完善帮扶合作机制,会同党建工作机构、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引领,加强业务指导,部门协调联动,凝聚工作合力,为参与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搞好跟踪服务。指导开展调查研究,主动联系当地对口部门、乡镇、村,协调与第一书记等驻村帮扶力量对接。精心组织制定助力乡村振兴工作规划,共同研究制定帮扶方案,做到项目明确具体、资金投入精准、进度随时掌握、效果实实在在,将工作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等相关材料分别于725日和1125日前向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报送。

(二)加大培育扶持。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支持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推动有关部门将政策、资金、人才等资源更多用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创办社区社会组织,大力培育扶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和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的指导,提升社会知名度,争创服务品牌,引导其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强化激励引导。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大力表彰在乡村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民政部门把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纳入年度检查内容,在社会组织评估、评优等工作中可增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指标,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活力。各社会组织要注重总结助力乡村振兴的经验做法,将助力乡村振兴的年度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情况,随当年年检材料一同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