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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民政局对7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通告

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1-22

经查,下列7家社会组织2022年度、2023年度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自通告之日起,下列7家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相关社会组织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请在收到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十堰市民政局 

2025122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0719-8117122



    附件:  附件:被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