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3〕1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十堰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5月17日
十堰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和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按照“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以增加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释放消费潜能为主线,全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发展普惠性的基本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着力打造服务更有温度、覆盖更有广度、保障更有力度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老年宜居的社会环境初步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完善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立足十堰实际,制定《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建立市级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因地制宜确定本地服务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应包含《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十堰市本级的,可单独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精准养老服务响应机制
4.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统计体系。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全市65周岁及以上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对应使用评估结论享受补贴政策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实施免费评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不同申请来源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通用等效,推动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地方政府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推行“养老服务顾问”制度,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网格员、老党员、亲属邻里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社会保障
8.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占比不得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完善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需求或未达标的,经批准,在已建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征收土地价款。制定养老机构物业改造和持有支持措施,建立既有物业改造和重建绿色通道,务实解决存量住房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消防审批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运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优秀民营企业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发展养老业务,允许国有物业租赁时限延长至10年以上,合理控制租赁收益水平。将基本养老服务中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共享水平
11.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加强常态化督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工作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统筹整合利用闲置资源,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社区统筹,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清理,2019年3月29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小区项目,产权移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用于建设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多个占地面积较小或居住户数较少的居住区可按标准统筹设置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13.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建立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鼓励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兜底保障对象供养服务和提高护理人员薪酬水平。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助餐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老年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以及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基本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政府举办、出资或投入资源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城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以普惠为导向,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与政府投资平台合作建立养老服务资产管理运营公司,集中购置、改造、运营管理养老设施,降低服务机构初期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增加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可及
15.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充分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依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探索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喘息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推进宜居环境和居家适老化建设。推进适老化社区创建,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打造老年人无障碍社区,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楼栋加装电梯。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积极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全市至少改造1万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优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推进智慧养老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落实《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各服务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2 | “银发顾问”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4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教育局 |
5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公安局 |
6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交通局 |
7 | 参观公园、人文纪念馆和风景区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门票实行免费。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实行免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发改委 市文旅局 |
8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
9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10 | 高龄津贴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本地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1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购买对象。 | 本地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2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1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14 | 法律援助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 |
15 | 居家上门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等居家上门服务。 | 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16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7 | 分散特困供养 | 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8 | 集中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9 | 低保重点保障 | 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保障金。 |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0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1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4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6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27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等老年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备注:1-14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5-28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