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7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23〕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意义
(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市的人口老龄化率已达19.03%,老年人群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现象突出,城乡留守老人现象普遍,现有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还不能满足经济困难的残疾、孤寡、计划生育困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促进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增效。结合市情,确需出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提升的实施意见,引导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省政府惠民实事的必然要求。省政府连续多年将养老服务纳入惠民实事,基本养老服务涵盖的兜底服务保障、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机构设施运营管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都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十堰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与省政府养老服务考核对标对表。实施后能有效解决我市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能力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等多方面问题,是“十四五”期间推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的全方位的指导性政策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级文件精神和市领导要求,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韩俊亲自召集相关科室召开会议,商讨起草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并指定局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开展起草工作;2月下旬,市民政局形成代拟稿初稿,3月7日,经市民政局党组讨论通过,形成了征求意见稿。3月8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意见。3月11日-4月10日,在市民政局网站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4月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4月19日《实施方案》代拟稿提交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面对标省级文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工作任务等要求,注重与我市现有文件相衔接,紧密结合实际,从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贯彻落实举措。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第二部分:重点任务。提出5项重点任务,共17条具体措施。
1.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包括制发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市级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因地制宜确定本地服务项目等3项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建立精准养老服务响应机制。包括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等4项措施。推动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依托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地方政府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3.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社会保障。包括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等3项措施。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将部分适宜的基本养老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制定养老机构物业改造和持有支持措施、整合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等专项政策,如允许国有物业租赁时限延长至10年以上等。
4.提高基本养老服务共享水平。包括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补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等4项措施。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到2025年,基本建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在县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60%以上。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与政府投资平台合作建立养老服务资产管理运营公司,增加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
5.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可及。包括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推进宜居环境和居家适老化建设、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等3项措施。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探索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喘息服务”。推进适老化社区创建,积极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全市至少改造1万户。创新智慧养老模式,推进智慧养老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三)第三部分:组织保障。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三项措施,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五、关键词诠释
基本养老服务: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
家庭适老化改造:通过社会组织(企业)专业化服务和操作,采取施工改造、设施配备等方式,改善老年人家庭居住条件,从而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便,降低在家庭发生意外的风险,提升居家养老品质。
独居老年人:无儿无女无老伴的孤寡老年人、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同一镇(街道)居住的老年人。
空巢老年人: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且与子女不在同一镇(街道)居住的老年人。
留守老年人:因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农村户籍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对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标准,将失能老年人分为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4个等级。
重残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其中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人,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人。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后未再生育或无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六、《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说明
《实施方案》制发了《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共包含16项物质帮助、7项照护服务、5项关爱服务等三大类28个服务项目,其中既有面向特定群体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也有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每个项目分别明确了服务对象、内容、标准及牵头责任部门。结合《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十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安全为主线,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已经明确的涉及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项目进行了梳理,整合到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框架下。我市在落实省级清单基础上,增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居家上门服务等3项内容。下一步,清单内容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