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3〕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3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2023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等)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80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0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060元/人/年(505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340元/人/年(445元/人/月)。
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9120元/人/年(76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640元/人/年(22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840元/人/年(32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640元/人/年(47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7800元/人/年(65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640元/人/年(22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840元/人/年(32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640元/人/年(47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0560元/人/年(88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5760元/人/年(4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6960元/人/年(5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8160元/人/年(68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9360元/人/年(78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5040元/人/年(42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6240元/人/年(52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7440元/人/年(62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五、孤儿养育标准
全市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145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240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调整后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