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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解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19/2023-6702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十堰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23日 17:38:27

一、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量化、调整各县(市、区)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每年量化、调整一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执行。2023年3月1日湖北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3〕7号)文件要求,要求各地4月底前完成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标准量化、调整和公布工作。

二、量化和调整方式

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出支的40%。

孤儿、特困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依据低保标准变化而变化,按照低保标准一定的倍数直接量化和确定。城市特困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其中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等政策规定,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最低要达到2022年农村消费支出的80%,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孤儿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分散供养标准的1.6倍。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2022年十堰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532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3054元。为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2022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量化和调整了2023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市低保标准

1.十堰市主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70元/人/月,调整为680元/人/月。

2.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90元/人/月,调整为600元/人/月。

城市低保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家庭人数计算。

(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1.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796元/人/年(483元/人/月),调整为6060元/人/年(505元/人/月)。

2.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100元/人/年(425元/月),调整为5340元/人/年(445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家庭人数计算。

(三)调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由8772元/人/年(731元/人/月)调整为9120元/人/年(76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640元/人/年(22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840元/人/年(32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640元/人/年(47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2.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由7476元/人/年(625元/人/月)调整为7800元/人/年(65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640元/人/年(22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840元/人/年(32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640元/人/年(47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四)调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由10440元/人/年(870元/人/月)调整为10560元/人/年(88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每人每月增加10元。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5760元/人/年(4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6960元/人/年(5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8160元/人/年(68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2.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由9240元/人/年(770元/人/月)调整为9360元/人/年(78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每人每月增加10元。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5040元/人/年(42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6240元/人/年(52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7440元/人/年(62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五)调整孤儿养育标准

全市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由1400元/人/月,调整为145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由2300元/人/月,调整为2400元/人/月。

(六)调整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5倍直接确定。

四、适用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五、执行时限

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调整后的救助保障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