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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10-30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我省有关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定,十堰市民政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凡登记满两年(2020年6月30日前经依法核准登记),且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自愿参加。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或评估等级过期的,申请重新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0、2021年度检查或年报的;

2.2020年、2021年年度检查结论有一次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2020年、2021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

6.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出现不予评估情形的,或者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2。

三、方法步骤

(一)自愿参加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请于2023年11月3日前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提交《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附件1)。

(二)市民政局设立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进行资格初审,确认参评对象。

(三)评估委员会组织参评对象培训,指导评估工作。

(四)评估委员会组织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考察评估情况,提出初评意见。

(五)初评结论在“十堰民政信息网”公示。

(六)市民政局设立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七)由市民政局颁发评估等级牌匾,总结评估工作。

四、评估等级设置及时效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作为荣誉证明出示;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可以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5年。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评估工作。符合评估条件的各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评估的重要意义,根据本组织章程、宗旨和章程明确申报类型,按照评估指标,加强领导,认真梳理,深入发动,精心组织,确保评估任务圆满完成。

(二)主动配合,积极参与评估工作。各参评社会组织要按照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专班专人负责评估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上报《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附件1),认真对照《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附件2),逐条逐项完成材料准备和自评工作,测算出自评分数,确保本次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三)实事求是,确保材料真实。各参评社会组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肃严谨的工作态度,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真实、准确。评估材料要完备,要有充分的证明力和说服力。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我局将依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评估资格。

附件:1.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2.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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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30日

(联系人:左偲偲,联系电话:0719-8117122)



    附件:  附件1: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docx
    附件:  附件2:社会组织评估标准.rar